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09: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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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6〕63号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