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27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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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九原区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包九原党办发〔2019〕7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核算行为,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促进我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工作有序实施,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九原区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考核,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有效促进我区预算单位代理记账质量不断提高。

二、考核对象

根据《九原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包九原党办发〔2019〕70号)文件,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代理记账机构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九原区财政局组织成立会计业务考核小组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及所代理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进行按比例抽查考核,实行“评分制”和“末位淘汰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主要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员出勤情况、事前审核情况、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检查,年度考核主要对会计信息质量情况、执行财经制度的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内部管理考核部分

基础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的30%。主要考核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在财政部门备案审检以及内部管理等情况。(详见附表1)

(二)会计基础工作考核部分

基础分值100分,占考核总分的70%。主要考核所代理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质量、会计档案规范、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详见附表2)

(三)加分部分

最高加分5分,其中:

1、能够为全区的财务核算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一条加0.5分,最高加分3分;

2、根据单位的需要,每为1家单位提供通俗易懂的财务报表(报告)并能够满足单位的使用需求,加0.5分,最高加分2分。

四、考核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2、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配备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否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要内容。

4、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及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5、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遵守日常管理制度、事前审核等情况。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

1、会计资料传递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上年会计资料是否在下年3月1日前完成移交。

2、会计核算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是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否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记账凭证登记、审核、打印是否及时。上月的记账凭证登记、审核必须在下月的10日前完成。

3、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是否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是否在下月的10日前完成编制财务报告。

4、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凭证是否于下月10日前完成装订。

5.服务满意度

委托代理单位对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质量满意程度。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质量满意程度。

五、考核时间

由财政部门组建会计业务考评小组或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记账机构按会计年度结合日常检查进行考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二)按照《九原区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包九原党办发〔2019〕70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红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我区优先选择,对列入“黑名单”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列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将“黑名单”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九原信用平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及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三)根据考核的分值×代理记账费用20%作为考核发放的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拨付到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统一支付给代理记账机构。连续三年考核为第一名的,列入“红名单”,在我区优先选择代理记账;连续三年考核为倒数第一名的,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末尾淘汰制,即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聘用列入“黑名单”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考核情况,对全区排名第一的代理记账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考核结果将在九原区政府网公告。

(五)如发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处理或移交相应的执法机关处理。

七、考核要求

参加考核的代理记账机构,按“九原区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分表”所列事项准备基础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联系人:九原区财政局绩效管理与监督股董佳玥

联系电话:7140075

附件:

九原区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分表附件1、2.xlsx

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 附件3.xlsx

包头市九原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