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暂停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业务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2019年10月26日0时至2019年11月1日8时,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含青岛)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相关系统将暂停办理纳税人以下涉税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含简易注销)。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核定、领用(含网上申领)、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代开(含委托第三方代开及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验旧、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摇奖以及领票人变更、领用份数变更等发票类业务。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等业务事项。同时起,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网上认证、山东省有奖发票摇奖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增值税发票类)、移动开票系统等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使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正常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上午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恢复增值税发票类业务办理。同时起,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发票查验平台、网上认证、山东省有奖发票摇奖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增值税发票类)、移动开票系统等将恢复服务。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尽量降低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的影响。
(二)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增值税发票,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软件,软件将自动同步相关开票参数;成品油经销企业,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成品油总机构完成向分公司调拨油品。
(三)对于以前月份超期未抄报的纳税人,为确保系统升级后正常开具发票,请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前尽快完成逾期抄报。
(四)本次系统升级后,“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网址和登录方式不变,软件功能和操作方法有所调整。相关操作说明将在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特别提醒的是,新系统上线后,使用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前还需到“山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签名确认。纳税人对本通告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