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的好政策接二连三。继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发票丢失无需登报的利好政策后,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再出利好新政,进一步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进项税抵扣的操作流程。
一、发票丢失无需登报
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从2019年7月24日开始,企业丢失发票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但同时也要注意,政策只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流程没变。企业需要在发现丢失当日(注:不一定是丢失当日)书面报告(注:不是口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专票丢失进项税抵扣简化
按照《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8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无需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具体抵扣时的要求如下:
1、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只丢失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只丢失发票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正常抵扣)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小结论
放松不等于放任,需要企业自己做的,一点都不能少。该做的没做,即便享受到了便利或优惠,后续一旦出现问题,风险还是由企业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