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统计局网站刊登了《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已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通知对各专业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填报作说明。会计科目未作调整的企业,按现行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填报。会计科目已作调整的企业,财务统计报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指标作相应调整;“管理费用”项下的“税金”指标不再包括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