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起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还有更多利好政策,等待你来解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等。《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等有关事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要点
《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政策要点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报表稳定性,提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便利化、智能化、个性化水平,结合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